律师解析:
1.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常住地和住所地不同,则由常住地法院
管辖。
2.被告为
法人或组织,由主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无办事机构,由注册或登记地法院管辖。
3.
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
管辖权。
约定不明,依相关条款和习惯仍不能确定,以收钱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出借人起诉还款,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双方
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李欲起诉小朱。小朱住所地在A地,
经常居住地在B地。小李认为自己作为接受货币一方,自己所在地C地法院有管辖权;而小朱则认为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其住所地A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朱住所地在A地,经常居住地在B地,按此原则,B地法院有管辖权。
2、同时,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小李起诉小朱还款,小李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C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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