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行政强制解散:
公司若违反
法规,行政机关有权决定其解散。
比如
虚报资本、提交
虚假材料获登记且
情节严重,
登记机关可撤销登记让
公司解散;成立后无理由长时间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超一定期限,登记机关可
吊销执照。
2.司法强制解散:
持股
表决权达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继续
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可
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
司法会综合考虑经营困境、股东矛盾等。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小朱持股60%,小李和小胡分别持股20%。公司成立后,却因内部管理不善,连续多年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发现后,认为该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开业,依法吊销了其
营业执照。与此同时,小胡觉得公司经营管理已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他以自己持有公司20%表决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
诉讼。
案情分析:1、行政强制解散方面,该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开业,符合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吊销执照的决定,公司应据此进行解散程序。
2、司法强制解散方面,小胡持有公司20%的股东表决权,满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且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若继续存续确实可能使股东利益受损,其向法院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困难等事实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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