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先确定
债务性质。
属
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一方不想还,
债权人也能要求双方连带清偿,
起诉时可列双方为被告。
2.法院若认定是
共同债务,执行时可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与不愿还款方
个人财产。
还款方偿债后可向另一方追偿其份额。
3.若是一方
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找负债人还,起诉时只能以其为被告,另一方有权拒绝还款。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小朱在
婚姻存续期间向外举债,债权人
追债时,小丽以不知情且未用该笔钱为由不愿偿还。债权人将小朱和小丽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
清偿债务。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此债务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小朱的个人债务。
案情分析:1、若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小丽不愿偿还,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小朱和小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时法院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小丽的个人财产。小朱或小丽偿还债务后,还款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2、若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小朱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小朱偿还,小丽无义务偿还。若债权人起诉,只能以小朱为被告,小丽可以此抗辩,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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