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建设工程领域,工程
保证金通常无优先受偿权。
2.优先受偿权一般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按相关规定确定,是
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主要针对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3.工程保证金是为
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如
履约保证金担保承包人
履行合同,不属于优先受偿权涵盖范围。
4.不过,
当事人能通过合同约定优先受偿事宜。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
承包方与发包方小胡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小朱依约向小胡缴纳工程保证金。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小胡因
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工程价款,且有多笔
债务缠身。小朱要求就工程保证金优先受偿,小胡则认为保证金不应优先受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针对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工程保证金目的在于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如履约保证金是为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涵盖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所以一般情况下工程保证金没有优先受偿权。
2、不过当事人可通过合同另行约定相关优先受偿事宜。若小朱与小胡在合同中有关于工程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约定,则小朱可据此主张优先受偿;若没有约定,小朱的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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