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有自主选择权,可决定是否向
担保人追责。
2.一般
保证情况下,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仲裁,且未对
债务人财产
强制执行时,债权人可不要求一般保
证人担责。
3.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也能自行决定是否向保证人追责。
4.若债权人在
保证期间未依法向担保人
主张权利,担保人
保证责任免除。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
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偿还。小李认为小朱有一定财产可用于偿还,且他想先看看小朱的还款态度,便未向小胡追责。小胡觉得小李应直接要求自己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担保关系中债权人有自主选择权,可基于自身意愿决定是否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小李虽有债权,但他可以选择不向小胡追责。
2、若小胡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小朱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前,小李可选择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李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向小胡追责。
3、若小李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向小胡主张权利,小胡的保证责任将依法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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