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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方在车辆事故中可要求哪些赔偿

时间:2026.03.10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013人
律师解析:
1.财物损失赔偿
车辆维修按实际费用,报废则赔实际价值;车上物品按实价赔偿;施救、拖车等合理费用可索赔。
营运车可主张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能要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2.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费含挂号、检查、药费等;误工费依误工时间和收入定;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情况算;交通费凭票;住院伙食补助参照当地标准;残疾相关赔偿经鉴定确定;死亡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李的车辆发生碰撞,小朱无责,小李负全责。小朱的车辆受损严重,部分零件需更换,车上的一些贵重物品也损坏了。此外,小朱的车是营运车辆,因事故停运数天。小朱要求小李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车上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以及停运期间的损失,但小李认为部分赔偿要求不合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财物损失赔偿上,小朱的车辆维修费用、车上物品按实际价格的损失以及车辆施救费,均属于合理赔偿范围,小李应予以赔偿。
2、因小朱的车为营运车辆,其主张的合理停运损失也符合规定,小李同样需要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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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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