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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告

时间:2026.03.10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89人
律师解析:
1.股东出资有问题,像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债权人能让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担责。
2.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比如资金、业务不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若证明不了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分开,要对公司债务担责。
4.公司解散时股东没依法清算,致公司财产受损,股东要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向小丽借款后未能偿还。小丽发现小朱存在抽逃出资情况,且小胡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同时,公司解散时两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部分财产贬值。小丽遂起诉要求追加小朱和小胡为被告,让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抽逃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小丽可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小胡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小朱和小胡在公司解散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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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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