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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还没履行完是否可实施追偿

时间:2026.03.1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75人
律师解析:
1.一般而言,主债务没履行完,保证人等追偿主体不能追偿。
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是追偿权人已担责。
比如保证人,只有按合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代债务人偿债后,才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2.主债务未履行完,说明追偿权人未承担替代责任,追偿条件不具备。
但有特殊情况,像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债务提供保证借款期限到后,小朱只偿还了部分款项,主债务未履行完毕。此时小胡以自己即将承担保证责任为由,要求对小朱行使追偿权。小朱以主债务未履行完毕,小胡未承担责任为由拒绝。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而言,追偿权的行使需以追偿权人已承担相应责任为前提。本案中,小朱主债务未履行完毕,小胡尚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向小丽履行保证义务,未代小朱清偿债务,追偿条件未成就,所以正常情况下小胡不能对小朱行使追偿权。
2、但也存在特殊情形,如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然本案未涉及此特殊情形,所以小胡在当前阶段要求追偿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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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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