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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时间上有无限制

时间:2026.03.0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1.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时间限制,即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再担责。
3.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仲裁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担责,从程序终结或请求之日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在之后的七个月里,小李既未要求小朱还款,也未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七个月后,小李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小胡与小李未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2、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小李在七个月后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所以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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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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