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私企公款被挪用,不知情者不算
从犯。
从犯要有
共同犯罪故意,在
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知情者无此故意,不担
刑事责任。
2.若事后知情却不报告或协助掩盖,有法律风险,企业可按内部制度处理。
3.若不知情者行为客观上便利了公款挪用,虽不犯罪,但可能担
民事赔偿责任。
判定关键看有无
主观故意,无则不算从犯。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私企会计,小胡是该
企业负责人。小胡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企业公款。小朱在工作中处理了相关账目,但她表示自己并不知晓小胡
挪用公款一事。企业发现资金问题后
报警,警方调查怀疑小朱可能是从犯,小朱坚称自己不知情,这引发了她是否构成从犯的争议。
案情分析:1、从犯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要有共同
犯罪故意。小朱若确实不知情,即没有与小胡共同实施挪用公款的故意,不满足从犯
构成要件,不应承担挪用公款犯罪的刑事责任。
2、若小朱在事后知晓情况却未报告或协助掩盖,可能面临一定法律风险,企业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其处理。若小朱的某些行为客观上为挪用公款提供便利,虽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需承担一定民事
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判断小朱是否有主观故意。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