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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借条的行为算挪用资金罪吗

时间:2026.03.07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815人
律师解析:
1.有借条不意味着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让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符合数额、时间、用途条件的行为。
2.若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之名让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相关条件,可能构成该罪,如用于个人炒股等。
3.若借款走正常流程,有审批且按约使用资金,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工作人员,他向单位出具借条借了一笔钱。小胡认为小朱利用职务便利,将这笔钱用于个人炒股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小朱称借款是经过正常单位内部资金借用流程,有合理审批,且会按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资金,不构成犯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挪用资金罪要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满足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等条件。若小朱确实利用职务便利,将资金用于个人炒股等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即便有借条也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2、若借款是正常单位内部资金借用流程,有合理审批且按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资金,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所以需核实小朱借款的流程及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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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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