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约定
违约金过高,
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适当降低。
2.法院或仲裁机构衡量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
3.
违约金超损失百分之三十,会被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4.
赔偿先定实际损失,违约金过高时,按实际损失上限赔,而非按约定数额。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履行中,小朱违约,小李要求小朱按约定支付10万元违约金。小朱认为该违约金过高,拒绝支付。经评估,小李因小朱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5万元,双方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约定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裁量。本案中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有权利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2、一般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小李实际损失5万元,其30%为1.5万元,损失与这部分之和为6.5万元,而约定违约金10万元显然高于此,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应参考实际损失5万元来调整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为上限进行赔偿,而非按10万元的约定违约金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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