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不可抗力致损承担看具体情况。
合同关系中,因不可抗力无法
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可部分或全部免责;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可
解除合同,互不担责。
2.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风险归出卖人;交付后,除法律或约定外,归买受人。
3.建设工程里,工程等相关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
人员伤亡自担;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承包人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在货物交付前,遭遇不可抗力事件,部分货物毁损灭失。小朱认为货物未交付,损失应由小李承担;小李则觉得不可抗力属于不可预见因素,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失。另外,小胡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小丽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期间遇不可抗力,工程部分受损,小胡和小丽就工程损害、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失等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小朱与小李的买卖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交付前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风险一般由出卖人即小李承担,所以货物损失原则上应由小李负责,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2、在小胡与小丽的建设工程合同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小胡承担;承包人小丽的人员伤亡由其自行承担,小丽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小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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