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股东足额
出资且未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对
公司债务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公司破产清算时无需额外负责。
2.特殊情况:
出资不实或
抽逃出资,要在对应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3.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解散后未依法
清算致
财产损失,在损失范围内担
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
破产清算,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
债务。小朱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且未滥用
股东权利。而小李曾抽逃出资,并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逃避债务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另外,公司解散后,小朱和小李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部分公司财产贬值。债权人就公司债务向两人
追责,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已足额出资且无滥用股东权利行为,一般情况下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因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需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小李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小李也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同样需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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