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公司没依法
清算就注销,股东或第三人注销时承诺担责,
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相关人员,在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或用
虚假清算报告
注销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
赔偿。
3.公司没清算就注销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对
债务进行清偿。
案情回顾:小丽作为债权人,其对某公司享有债权。该公司在注销时,并未对小丽的债务进行处理。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小朱、小胡是公司股东,小静是
实际控制人。原来,他们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且未经依法清算就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了
注销登记。小丽认为他们应承担责任,而小朱等三人则认为公司已注销不应再担责。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
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其对
公司债务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朱、小胡作为股东,小静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行为,所以小丽有权主张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符合该情形,因此小丽也可要求小朱、小胡、小静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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