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偿转让行为符合法定情形
可撤销。
若
债务人低价转财产、高价买东西或为他人
债务担保,影响
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法院判断价格是否不合理,会参考当地经营者判断,结合物价或市场价,超合理范围就算。
3.
撤销权须在债权人知道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则消灭。
4.被撤销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丽是债务人。小丽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将自己名下的一处
房产转让给小胡。小朱得知此事后,认为小丽的这一转让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且小胡应当知道该情形,于是向法院请求撤销小丽转让房产的行为。小胡则认为转让价格是双方
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应被撤销。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小丽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房产,影响了小朱债权实现,若小胡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小朱的撤销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认定“明显不合理低价”会参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结合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浮动幅度超过合理范围。若经法院认定该转让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小朱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小丽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未超过五年,那么小朱的撤销请求会得到支持,被撤销的转让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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