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采购合同欠款
追诉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时开始计算。
例如合同付款日已过对方未付,从次日算三年。
2.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3.
诉讼时效内,
债权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同意履行等会使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4.债权人要及时用书面
催款等合法方式
讨债,防止超时效丧失
胜诉权。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日期。付款日期已过,小李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小朱起初未在意,几年后才想起此事,此时距离付款日次日已过去两年零十个月。小朱要求小李付款,小李以时间太久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采购合同欠款追诉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此案例中应从付款日次日起算。小朱在距离付款日次日两年零十个月时主张债权,尚在三年诉讼时效内。
2、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不过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小朱有向小李主张过权利等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小朱应及时通过书面催款等合法方式主张债权,以保障自身权益,防止因
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