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一般对
企业债务负
连带责任。
企业财产不够还债时,投资人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还。
2.设企业登记时明确用家庭
共有财产出资,就得用家庭共有财产对
债务担
无限责任。
3.经营中,若投资人滥用企业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也要对债务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欠下了大量债务。当债权人要求企业偿还债务时,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小朱认为自己不应再用
个人财产偿还,而债权人则认为小朱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余债务。此外,债权人还发现小朱在经营中存在滥用企业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进一步要求小朱对企业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所以小朱有义务用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剩余债务。
2、若小朱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因小朱存在滥用企业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其需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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