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有什么
时间:2026.03.02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77人
律师解析:
1.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涵盖主物和从物。
主物指的是出质人交付或登记的股权。
2.从物方面,质权设立后公司分配的盈余(现金红利、红股等)、质权
存续期间公司配发的新股,以及
公司清算时未消灭质权对应的剩余
财产分配权,都在效力范围内。
3.若
质押合同对质物效力范围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将其持有的某
公司股权出质给小李,以
担保债务履行。之后该公司分配现金红利,还因合并配发了新股,在公司清算时有剩余财产分配。小朱认为这些红利、新股和剩余财产分配权都应归自己,小李则主张这些都在股权质权效力范围内,应归自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包括主物和从物。主物是出质人交付或登记的股权本身,而从物中,质权设立后公司分配的盈余(如现金红利和红股)、质权存续期间公司因合并等原因配发的新股,以及质权未消灭时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分配权,都在质权效力范围内。所以小李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2、若小朱和小李在质押合同中对质物效力范围有特别约定,则应按照约定处理。但本案中未提及有特别约定,所以应按法定范围确定质权效力。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