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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有什么

时间:2026.03.02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77人
律师解析:
1.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涵盖主物和从物。
主物指的是出质人交付或登记的股权。
2.从物方面,质权设立后公司分配的盈余(现金红利、红股等)、质权存续期间公司配发的新股,以及公司清算时未消灭质权对应的剩余财产分配权,都在效力范围内。
3.若质押合同对质物效力范围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出质给小李,以担保债务履行。之后该公司分配现金红利,还因合并配发了新股,在公司清算时有剩余财产分配。小朱认为这些红利、新股和剩余财产分配权都应归自己,小李则主张这些都在股权质权效力范围内,应归自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包括主物和从物。主物是出质人交付或登记的股权本身,而从物中,质权设立后公司分配的盈余(如现金红利和红股)、质权存续期间公司因合并等原因配发的新股,以及质权未消灭时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分配权,都在质权效力范围内。所以小李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2、若小朱和小李在质押合同中对质物效力范围有特别约定,则应按照约定处理。但本案中未提及有特别约定,所以应按法定范围确定质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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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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