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二者要
承担连带责任。
2.
诉讼时,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是共同诉讼人,
债权人可要求两人共同承担
民事责任。
3.第三人基于信任登记信息交易,但实际是实际经营者参与活动,两人都获利。
4.为保护债权人、防止推诿,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
5.二者内部可按约定分担,超份额者可向另一方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店铺营业执照上的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为小李。小胡与该店铺交易后,店铺欠小胡一笔货款未支付。小胡多次催讨无果,将小朱和小李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朱认为自己未实际参与经营,不应承担责任;小李则称应由登记的小朱负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二者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小朱是登记经营者,小李是实际经营者,他们都从与小胡的交易中获益,所以对于所欠小胡的货款,小朱和小李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小朱和小李内部可按约定分担责任。若一方承担责任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可向另一方追偿。但在对外
债务上,他们不能相互推诿,需共同保障债权人小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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