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法典规定了
合同纠纷中
可得利益赔偿规则,可得利益指合同履行后可获的利益。
2.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要满足
违约行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订立合同时可得利益可预见、损失具有确定性等条件。
3.赔偿遵循规则:
可预见规则,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负责;减损规则,对方要防损失扩大;损益相抵规则,扣除守约方因违约获的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供应一批货物,小李支付相应货款。小朱按约供货后,小李却未依合同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小朱因此损失了本可通过这笔交易获得的利润。小朱要求小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但小李认为部分损失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小朱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双方为此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赔偿可得利益损失需违约行为与可得利益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小李违约未支付货款导致小朱损失利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可得利益需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对于小朱主张的可得利益,需判断是否在订立合同时小李能预见或应当预见。
2、赔偿时遵循可预见规则,小李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负责。另外,遵循减损规则,若小朱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并且应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扣除小朱因小李违约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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