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还款期过,借条
担保人担保是否有效取决于担保类型和约定。
2.一般
保证中,
债权人未在
保证期间起诉或
仲裁债务人,保
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免责。
3.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的,是主
债务到期起六个月。
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
主张权利,开始算
诉讼时效,担保人仍可能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小胡作为担保人在
借条上签字。还款期到后,小朱未还款。小丽认为小胡应承担
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小胡则称担保已失效,不应再担责。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还款期过了,借条担保人的担保是否还有效。
案情分析:1、担保是否有效需看担保类型和约定。若为一般保证,小丽未在保证期间对小朱提起
诉讼或
申请仲裁,小胡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丽未在保证期间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也不再担责。
2、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小丽在保证期间内按规定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作用结束,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小胡仍可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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