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债务处理依性质而定,非一人独自承担。
2.
夫妻共同债务,像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
债务,或虽超日常但用于共同生活等的债务,原则上共同承担。
共同财产不够或财产分开的,先协商清偿,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3.
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如
婚前债务、婚内以个人名义超日常开销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为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了一笔钱,用于自己投资创业。后两人
感情破裂决定
离婚,在
债务处理上产生争议。小丽认为这笔债务是小朱个人投资所用,应属其个人债务由小朱独自承担;而小朱则觉得这是在婚姻期间借的钱,应算作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共同承担。
案情分析:1、判断债务性质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小朱所借债务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用于其个人投资创业,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2、根据法律,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该方单独承担。所以此笔债务应由小朱独自承担,而非由小朱和小丽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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