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用全部财产承担
债务,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负责。
若丈夫足额
出资、无抽逃行为,
公司债务和妻子无关。
2.特殊情况,法院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丈夫承担
连带债务。
若此债务算
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一起承担。
3.判断是否属
共同债务,看是否用于夫妻生活、经营等。
妻子能证明未用于,可免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债务,
债权人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小朱认为自己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与小丽无关。然而债权人主张公司人格被否认,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小朱应
承担连带责任,且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也需担责。小丽则称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
有限责任。若小朱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且无
抽逃出资等行为,通常公司债务与小丽无关。
2、若法院认定公司人格被否认,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小朱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判断小丽是否承担责任,需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若小丽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她可不承担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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