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解散分自愿和强制两种。
自愿解散情况有:
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到了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要解散。
2.强制解散时,若公司被
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就得解散。
3.当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下去股东利益受损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即司法解散,需满足公司僵局等条件。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即将届满,小朱和小李认为应按规定解散公司,而小胡觉得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继续经营,双方产生争议。此外,该公司曾因违规经营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并且,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混乱,股东之间矛盾激烈,公司陷入僵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五的小朱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小胡却以还有解决办法为由反对。
案情分析:1、从自愿解散角度,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属于自愿解散情形,小朱和小李主张解散有依据,但小胡想延长营业期限需按规定由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符合强制解散条件。另外,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陷入僵局,且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小朱作为持有百分之十五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符合司法解散条件,法院有可能支持小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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