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要有财产内容,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交易协议,像婚姻、
收养等身份关系合同不算。
2.合同应为双务、
有偿合同,双方互有
权利义务,通过
履行合同达成经济目的。
3.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但要能证明双方有交易关系。
4.合同需产生于市场经济活动,反映市场交易,利用这种
合同诈骗会扰乱市场秩序。
满足这些,才可能是
合同诈骗罪认定对象。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协议,小朱声称自己有一批货物可低价卖给小李,小李支付货款后却未收到货物。小李认为小朱构成合同诈骗,小朱则辩称该协议只是普通约定,不属于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该协议涉及货物买卖有财产内容,是双务有偿的,以口头形式达成且发生在市场交易场景,但小朱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所涉合同。
案情分析:1、此协议具有财产内容,是关于货物买卖的交易协议,体现了经济利益,并非纯粹身份关系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界定的首要条件。
2、协议是双务有偿的,双方互负权利义务,小李付款获得货物,小朱提供货物获取货款,通过履行实现经济目的,满足合同界定的第二个条件。
3、虽为口头合同,但能证明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符合合同形式要求。
4、该协议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小朱若故意骗取货款,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该协议可成为合同诈骗罪中认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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