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打人行为与死亡结果直接相关,像殴打致重要脏器或颅脑重伤,数小时后死亡,
打人者构成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需担
刑责和
民事赔偿。
-打人行为不严重,因
被害人特殊体质死亡,且打人者不知情,打人仅为诱因,则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也要承担民事赔偿。
-若被害人因自身疾病死亡,与打人无关,打人者仅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
治安处罚或部分民事赔偿。
判断责任归属需综合全案
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小朱动手打了小胡。几小时后,小胡被发现死亡。小朱认为小胡是自身突发疾病而死,自己不应承担过多责任;但小胡
家属坚持认为是小朱的殴打行为导致小胡死亡,要求小朱承担
刑事和
民事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经鉴定,小朱的殴打行为造成小胡重要脏器损伤、严重颅脑损伤等直接导致小胡死亡,则小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需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及民事
赔偿责任。
2、若小胡存在严重心脏病等特殊体质,且小朱并不知情,其殴打行为只是导致小胡死亡的诱因,那么小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若有证据表明小胡死亡是自身突发疾病等独立于小朱打人行为的原因导致,小朱可能仅承担与其打人行为相应的
治安管理处罚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中与其过错相当的部分。最终责任归属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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