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时,偿债有先后。
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先用
债务人财产还。
接着是职工债权,像
工资、医疗等,还有
社保费用和所欠税款。
最后普通
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
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没
出资或
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滥用地位逃避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的公司破产,在偿还债务时产生争议。部分债权人认为职工债权不应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且对股东小胡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情况存疑,不知其是否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之后职工债权、
社会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税款依次受偿,最后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所以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2、若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情形,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依实际情况确定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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