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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一方增加负债该如何处置

时间:2026.02.1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30人
律师解析:
结论:
离婚期间一方增加的负债需区分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为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
超出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承担;
若发现对方恶意增加债务收集证据诉讼中主张该债务非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明确区分了不同情况。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衣食住行、孩子教育费用等,是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而产生,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共同承担。
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就认定为个人债务。
比如一方私自大额举债用于个人挥霍或投资个人项目。
若遇到对方恶意增加债务,可以通过收集债务未用于家庭的证据、对方不合理消费记录等,在离婚诉讼中保障自己的权益,法院会依据证据合理判定。
如果对离婚期间债务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正在办理离婚。期间,小朱突然拿出一笔大额债务要求小丽共同承担。小丽认为这笔债务是小朱私自举债用于个人投资项目,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由自己承担。小朱则坚称这是为家庭未来考虑的投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看其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此案例中,小朱的大额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且债权人若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通常应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
2、若小丽能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未用于家庭的证据、小朱不合理消费记录等,证明该债务是小朱个人行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法院会结合证据情况进行合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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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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