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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6.02.16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466人
律师解析:
结论:
股东转让股权分为对内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限制少,对外转让有通知、优先购买权等规定,且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法律解析:
股东对内转让股权,也就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只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法律干预较少。
而对外转让股权时,转让股东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
若其他股东在30日内未答复,就视为同意转让。
若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需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若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
不过,如果公司章程股权转让有不同规定,要按照章程执行。
这一系列规定旨在平衡股东之间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如果大家在股权转让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小朱欲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小丽,他书面通知了小李和小胡。小李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作答复,小胡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小朱认为小李未答复视为同意,小胡不同意就应购买其股权,但小胡拒绝购买。此外,小李和小胡在得知小朱要对外转让股权后,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无法协商确定购买比例。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所以小李未答复应视为同意小朱向小丽转让股权。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中小胡不同意转让但拒绝购买,应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的,应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小李和小胡应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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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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