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离婚时怎么处理
时间:2026.02.16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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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结论:
离婚时处理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的
股权分不同情况,
协商一致转让时依股东态度决定股东配偶能否成为股东,
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且要兼顾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股权时,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能成为公司股东;
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法院分割转让
出资所得财产;
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同时,若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要按照章程执行。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同时考虑《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和《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以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合理。
如果遇到离婚时夫妻一方股权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是某公司股东。二人决定离婚并就小朱名下的
公司股权分割进行协商,他们一致同意将小朱的部分股权转给小丽。然而,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部分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但也有部分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同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这引发了关于小丽能否成为公司股东以及股权如何分割的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小丽可成为公司股东。本案中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所以此情形不适用。
2、部分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法院可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部分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其同意转让,小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但因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最终还需依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处理时应兼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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