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保全被告资产一般不意味着能优先获得
赔偿,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
财产保全是在判决前限制被告财产转移、隐匿、变卖的措施,目的是保障生效判决能执行。
在执行财产足够清偿全部
债务时,有
保全措施的
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保全不带来优先受偿权。
进入
破产程序后,
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无此优先地位。
不过在参与分配中,首先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在扣除
执行费用等后,可优先清偿债权。
若对财产保全及赔偿顺序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包括我咨询,以获得具体法律建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存在
债务纠纷,小朱为确保债权实现,向法院申请对小李的资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之后,小朱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向法院
申请执行小李的财产。小朱认为自己申请了财产保全,应优先获得赔偿,而其他债权人则认为应按债权比例受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财产保全是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在判决前对其财产采取的限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并非赋予申请人优先受偿权。
2、在
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有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若进入破产程序,财产保全不属于担保物权,不具有优先受偿地位。只有在参与分配中,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债权人在执行财产扣除执行费用等后,可优先清偿其债权。所以小朱不能仅因申请了财产保全就优先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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