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网络开设赌场符合抽头渔利3万以上等八项标准之一,会认定
情节严重,
量刑适用更重
刑罚幅度。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有明确标准。
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说明
非法获利达到一定规模;
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反映赌博活动涉及资金巨大;
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表明影响范围广。
建立赌博网站供他人
组织赌博、参与利润分成
违法所得3万以上,体现
行为人获利多且行为危害大。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
代理接受投注,扩大了赌博规模。
招揽
未成年人参与
网络赌博,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一旦符合这些标准之一,就会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会更重。
如果对网络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及量刑等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案情回顾:小朱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起初参赌人数较少,赌资数额也不大。但随着其不断招揽人员,参赌人数逐渐增多。经统计,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130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5万元。公安机关在掌握相关
证据后将小朱抓获,小朱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以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本案中,小朱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30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5万元,均已满足情节严重的标准。
2、因此,小朱开设赌场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在量刑上应适用更重的刑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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