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离婚时,
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可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
民法典,夫妻
离婚分割债务时要清晰界定债务性质。
若为
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又或者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需由双方共同承担。
共同财产足够时共同偿还,若不足或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先协议清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就由法院判决。
而对于个人债务,像一方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
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事务的债务,就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
夫妻在
离婚时准确划分债务性质能避免后续
纠纷。
若对债务划分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详细的解答。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是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用于购买家庭日常用品。后来两人
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这时,小朱以个人名义还曾为自己的个人爱好借款。在离婚时,对于这两笔债务的划分产生争议,小丽认为小朱为个人爱好所借债务应他自己承担,而小朱觉得两笔都该共同承担。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购买家庭日常用品的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朱和小丽共同承担。若共同财产足够清偿,应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可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
民法院判决。
2、小朱为个人爱好所借的债务,属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该债务为小朱的个人债务,由小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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