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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在哪些情形下无效

时间:2026.02.1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480人
律师解析:
结论:
融资租赁合同在四种情形下无效,包括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效力有明确规定。
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如虚构租赁物及交易事实,本质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自然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除该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外,像融资业务未取得许可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监管要求也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如租赁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如出租人与承租人串通损害供应商利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同样无效。
如果您在融资租赁合同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小朱为出租人,小李为承租人。小朱和小李虚构了租赁物及交易事实签订合同。同时,小朱开展融资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违反监管强制性规定。并且,小李打算将租赁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小朱和小李还恶意串通,损害了供应商小胡的合法权益。小胡发现后,认为该合同无效,与小朱、小李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小朱和小李虚构租赁物及交易事实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此情况,所以合同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小朱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开展融资业务并签订合同,此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小李将租赁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租赁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小朱和小李串通损害小胡利益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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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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