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限由约定确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有相应计算方式,
债权人未在
保证期间按规定行使权利,保
证人不再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期限首先看
当事人约定,有约定就按约定来。
若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在保证期间内,不同
保证类型有不同要求。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保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债权人要及时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的责任会免除。
如果大家在担保相关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担保人。
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也
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后来小李要求小朱在1个月内还款,小朱答应。宽限期满后,小李既未在6个月内对小朱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小李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小李要求小朱1个月内还款,宽限期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2、由于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李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所以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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