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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垫付是否以投保人签字为必要条件

时间:2026.02.11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428人
律师解析:
1.保险公司垫付通常无需投保人签字。
在交强险范围内,若出现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等法定情形,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不管投保人是否签字。
2.具体操作要按保险合同法规程序来。
若后续有纠纷,投保人签字或影响责任认定和权益主张,但垫付本身不以其签字为前提。

案情回顾:

小许为自己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次,小胡借用小许的车,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丽受伤需抢救。保险公司准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小许以未签字为由,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垫付。而保险公司则表示符合法定垫付情形,无需其签字即可垫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属于法定的保险公司需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只要符合此类法定情形,保险公司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垫付,并不以投保人签字为必要条件。
2、虽然具体操作要遵循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且后续若产生纠纷,投保人签字可能影响责任认定和权益主张,但就此次单纯的垫付行为,保险公司无需小许签字即可进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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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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