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主动调整
合同违约金,需以
当事人请求为前提,但
违约金数额畸高构成显失公平时法院可能依职权干预,不过这种情况少见。
法律解析:
依据
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法院应予以尊重,通常不会随意干涉,所以在被告未提出
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时,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整。
然而,当违约金数额达到畸高程度,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院即便没有当事人请求,也可能依职权适当干预,但这是特殊情况。
实践中若无特殊情况,法院大多尊重当事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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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履行过程中,小朱违约,小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小朱未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但小朱认为该违约金数额不合理,可法院似乎倾向按合同约定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应主动调整违约金。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违约金的调整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情况下,若被告未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法院通常不会主动调整合同违约金,应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
2、不过,若违约金数额畸高,符合显失公平情形,即便被告未提出调整,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可能会依职权适当干预,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本案中若无
证据证明违约金数额畸高显失公平,法院大概率不会主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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