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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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银行一方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作的格式合同,少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在审判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多见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有的约定违约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几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至于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整?有的法官认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也应依职权进行调整。否则会为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变相放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

既然在借款合同当中约定好了违约金数额,就应该按照之前借款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违约金数额的,遇到民间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之内的利息是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借款合同中只要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就是有效的。借款合同违约金要是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调整的。


2021-05-10 12:3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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