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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没在公司民间借款签字要担责不

时间:2026.02.0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08人
律师解析:
结论:
股东没在公司民间借款协议上签字,一般不用对该笔借款承担个人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况需担责。
法律解析:
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借款属于公司行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与股东个人财产分离,所以通常股东未签字无需承担个人责任。
不过,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在公司债务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情况复杂难以判断,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

小丽、小朱、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在经营中向小静借款,达成民间借款协议,但三位股东均未在协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偿还,小静要求三位股东承担还款责任。小丽和小朱认为自己未签字不应担责,而小胡曾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小静强调小胡应担责,小胡对此表示否认,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股东没在公司民间借款协议上签字,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个人责任。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借款属于公司行为,由公司财产偿还,与股东个人财产分离。所以小丽和小朱若无特殊情况,无需担责。
2、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胡若确实存在此行为,则需对借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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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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