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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签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陈** 河南-安阳 股权咨询 2025.10.17 02:48:11 477人阅读

公司股东签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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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避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要规范自身行为,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去逃避债务。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确保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相互独立,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财产独立性。
(三)在参与合伙企业时,要谨慎考虑是否成为普通合伙人,若不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选择成为有限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10-17 07: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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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公司股东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2.特殊情况,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担责。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4.若股东参与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签字后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5-10-17 06:3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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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股东通常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需承担,如滥用权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以及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时。
法律解析:
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责任是有限的,分别以认缴出资额和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这是为了鼓励投资,降低股东风险。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就会打破有限责任的限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提醒各位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要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若对自身责任承担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5-10-17 05:1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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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通常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但在特殊情形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一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担责。另外,若股东参与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签字后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股东应合法合规经营,不滥用权利,维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做好财务记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
3.参与合伙企业时,要充分了解自身责任和风险后再签字。

2025-10-17 04:1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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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这为股东的投资风险设定了界限。
(2)特殊情形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若股东参与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签字后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醒:股东要合法依规行使权利,避免滥用有限责任。一人公司股东注意保持公司财产独立。参与合伙组织时,明确自身责任性质,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17 04:12:29 回复

一、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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