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打人立案条件:
造成
轻伤及以上伤害,涉嫌故意
伤害罪会
立案,轻伤指肢体、容貌受损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等中度伤害;
重伤指肢体残废、毁容等重大伤害。
轻微伤通常按
治安案件处理。
2.损坏财物立案条件: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损失达五千元以上、毁坏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等情形,涉嫌
故意毁坏财物罪应立案。
需注意是故意毁坏,而非过失。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琐事发生争执,小朱情绪激动之下动手打了小胡,还将小胡停在一旁的自行车砸坏。小胡
报案后,经鉴定小胡身体受到轻微伤,自行车的维修费用为三千元。小朱认为自己只是一时冲动,不应该受到法律严惩,而小胡则要求追究小朱的法律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打人方面,小胡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未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一般属于治安案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在损坏财物方面,小朱砸坏自行车造成的损失为三千元,未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标准,也不存在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等情形,且无
证据表明存在其他应
立案追诉的情况,所以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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