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清算时,
债务清偿顺序为:
先支付破产费用与共益
债务,像
诉讼、财产管理费用;
再偿还职工债权,含
工资、补助等;
接着是
社保和税款;
最后是普通
破产债权。
2.若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
债权人要在规定时间申报债权,写明性质、数额等,否则影响受偿。
3.若股东未依法
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案情回顾:小许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
清算过程中,公司财产有限,而所欠债务众多。其中包括破产费用、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以及普通破产债权。部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且发现公司股东小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各债权人就清偿顺序和受偿比例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清算时,债务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比例分配。本案中应严格按照此顺序进行清偿。
2、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等事项。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能会影响其受偿。
3、若公司存在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如本案中的小胡,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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