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股东以公司名义
签合同并盖公章,合同有效。
因公章代表公司意志,股东在一定权限内能代表公司,盖章便意味着公司认可合同。
2.但有特殊情况,若股东超越权限签合同,违反章程决策程序,公司可主张
合同无效。
3.若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基于对公章的信赖签约,依据
表见代理,合同可能仍有效,公司担责后可向越权股东追偿。
所以
合同效力需结合股东权限、相对人善意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股东。小朱以公司名义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加盖了
公司公章。公司知晓后,认为小朱签订该合同超越了其代表权限,违反了
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主张合同无效。但小胡称自己并不知晓小朱越权,是基于对公章的信赖才
签订合同。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效力,股东在一定权限内可代表公司行事。
2、本案中,公司以小朱无权
代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需看小胡是否为善意且无过失。若小胡为善意且无过失,根据表见代理制度,合同仍可能有效,公司需承担
合同责任后再向越权的小朱追偿。所以,该合同是否有效需结合小朱权限及小胡是否善意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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