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债务能通过公证约定由一方承担,此约定在夫妻间有约束力,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操作时,夫妻去公证机构,如实告知
债务及约定内容,公证员审查无误后出公证书。
3.若
债权人不知公证约定,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其有权要求双方共担债务;
知晓约定时,才只能要求约定方偿还。
可见,公证有作用,但对外担责有局限。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二人经过协商,决定对夫妻债务进行约定,通过公证让小朱承担所有债务。他们前往公证机构,向公证员如实陈述了债务情况及约定内容,公证员审查核实后出具了公证书。后来小朱和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人小胡找上门来要求二人偿还债务,小朱以有公证约定为由拒绝,小胡称自己并不知晓该约定,坚持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关于
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小朱和小丽的公证约定在他们二人之间是有效的。
2、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小胡作为债权人不知晓此公证约定,属于善意第三人,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只有在小胡知晓该约定的情况下,才仅能要求约定承担债务的小朱偿还。所以这种公证在对外债务承担上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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