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这些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为无财产
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放弃债权。
2.破产申请前半年个别清偿行为,若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有法定特殊情形,通常不
可撤销;
反之,则可能被撤销,具体由管理人请求法院判定。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在法院受理该
公司破产申请前半年,小许的公司对一笔无财产担保的债务向
债权人小朱提前进行了清偿。公司
破产管理人认为该个别清偿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欲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但小许称此次清偿是为了维系公司基本生产需要,不应被撤销,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本案中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半年,属于此时间范围。
2、对于破产申请前半年的个别清偿行为,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存在法定特殊情形可不撤销。小许称清偿是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但需提供
证据证明。若无法证明,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可能会得到支持;若能证明,该清偿行为则可能不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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