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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管辖权如何确定

时间:2026.02.05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99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起诉个人,由其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若户籍与常住地不同,由常住地法院管。
2.起诉法人或组织,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3.若多个被告的住所地、常住地跨不同法院辖区,这些法院都有管辖权
4.常住地指离开户籍至起诉时连续住满一年的地方,住院就医地不算。
准确确定管辖权对诉讼很重要,要按法律规定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因合同纠纷将小胡起诉至法院。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审理,而小胡主张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小朱称小胡虽户籍在甲地,但已在乙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乙地应视为其经常居住地,乙地法院有管辖权。小胡则强调自己虽在乙地居住,但未连续满一年,甲地作为其户籍所在地,甲地法院才具有管辖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小胡户籍在甲地,若其未形成法律认可的经常居住地,甲地法院有管辖权。
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若小朱能证明小胡在乙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乙地作为小胡经常居住地,乙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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