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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金的股东需不需要偿还债务

时间:2026.02.0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02人
律师解析:
正常情况下,公司债务由其全部财产负责。
没到出资期限的认缴资金股东,一般不用偿还公司债务。
要是公司债权人让没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没出资本息范围,对公司还不清的债务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
但公司被强制执行仍还不清,且股东出资期限已到却没履行,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
要是股东有抽逃出资等情况,就算认缴期未到,也可能要为公司债务负责。

案情回顾:

小许、小何、小丽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小许认缴资金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要求小许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小许认为自己在未届出资期限无需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认缴资金的股东在未届出资期限时,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2、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且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即便认缴期限未到,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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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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