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有这些要求:
发起设立的,
注册资本是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股本总额,缴足前不得募资。
募集设立的,是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出资能用货币,也可用能估价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等,但
违法的除外。
非货币财产要评估作价,不得高估低估,有规定从其规定。
具体因多种因素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小许、小胡等人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确定注册资本及
出资方式时产生争议。小许认为可随意确定注册资本金额,小胡则指出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出资方式,小许主张只用货币出资,小胡觉得实物、
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也可作价出资,双方各执一词。
案情分析: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2、出资方式既可用货币,也可用可货币估价且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非货币财产需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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